第十五章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
第一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分配的概念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支付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劳动报酬从构成形式上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特点:操作简单,适用任何企业和工种
(二)计件工资。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特点是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
(三)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1)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消耗而设的津贴,如矿上井下津贴 。
2)特殊的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林区津贴、山区驻岛津贴。
3)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
工资发放的具体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有: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其他劳动收入(科学奖、改进奖、讲课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个人过失造成损失,按规定令其赔偿的。
(3)违反劳动纪律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工资。
(4)法院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6)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支付的工资。
违反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责任: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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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