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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第十四章重点归纳:劳动争议处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1-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三)仲裁的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四)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

  (五)鉴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是仲裁指定的鉴定机构

  (六)仲裁文书的送达。

  (七)仲裁案卷。正卷和副卷装订归档。仲裁调节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4、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时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再劳动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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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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