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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7/3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解:

  甲公司在B国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甲公司在A国应纳税所得额=250-100=150万元

  甲公司在A国应纳所得税=150*40%=60万元

  甲公司在A国总税负=60+30=90万元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国际上广为通行。

  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例如总分公司之间;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第15讲

  抵免限额的计算:

  为维护居住国税收利益,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

  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

  (1)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例】甲国居民A有来源于甲国所得0万、乙国所得100万、丙国所得80万,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在分国抵免下,居民A在甲国应纳税额。(2011新增)

  【解析】

  第一步,计算乙国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00+80)*40% *100/(100+80)

  =100*40%

  =40万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额。注意抵免限额与抵免额之间的区分。

  乙国实际缴纳:100*50%=50万,大于抵免限额,故抵免额是40万

  第三步,计算来自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

  来自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40-40=0

  第一步,计算丙国抵免限额。

  丙国抵免限额:(100+80)*40% *80/(100+80)

  =80*40%

  = 32万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额。

  丙国实际缴纳:80*30%=24万,小于抵免限额,故抵免额是24万

  第三步,计算来自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

  来自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32-24=8万元

  所以,在分国抵免限额法下,居民A来自国外所得回国应补缴所得税共计8万元

  (2)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例】如上例,假设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居民A在甲国应纳税额。(2011新增)

  【解析】

  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100+80)*40% *180/(100+80)

  =180*40%

  =72万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额。注意抵免限额与抵免额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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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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