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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笔记第六章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3/3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 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掌握)
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年度终了后3个月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扣代缴

  以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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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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