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理论与辅导 >> 文章正文
201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第35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5-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四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法目的

  概念: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二)反垄断机构设置

  1.反垄断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他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封查、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例6·多选题】下列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限制购买新技术

  C.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D.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E.分割销售市场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购买新技术和分割销售市场属于垄断协议的内容。

[1] [2] [3] [4] [5] [6] [7]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