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理论与辅导 >> 文章正文
201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第32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4-5-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第32章 第三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物权的相关知识。内容中有很多知识比较相似,需要考生认真区别,准确记忆。

     

  本章主要考点

  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所有权的取得

  4.共有

  5.用益物权

  6.担保物权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考点一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例1·单选题】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B.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独立物和有体物,也可以是行为

  C.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D.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故选项B说法错误。

  【例2·单选题】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  )。

  A.自物权和他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主物权和从物权

  D.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

  意定物权。

  【例3·多选题】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有(  )。

  A.地上权

  B. 采矿权

  C.抵押权

  D.质权

  E.留置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

[1] [2] [3]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