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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师备考须知:新增值税法10处变化!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9/12/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通知原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占我国税收收入1/3的增值税终于要立法了,我们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变化之处,而这一政策将会对2020年经济师考生有哪些影响呢?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多少会涉及到增值税相关内容,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此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10处变化吧:

一、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1.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提示】将金融商品转让单独从金融服务中独立出来征税。范围本身没有大的调整,但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再属于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2.销售服务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提示】和企业所得税法思路一致,不再区分劳务和服务。增值税中,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并入销售服务征税。

3. 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 进口货物

二、纳税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此处变化非常大。起征点不仅仅金额提高,更重要的是从一项免税优惠变更为征税范围的确定。在免税优惠中,起征点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即使考虑了小微企业的普惠型优惠,季度销售额30万的优惠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的表述中,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可以自愿选择按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那是否相当于一般纳税人单位也可以采用起征点下不征税政策,我们拭目以待。之所以存在自愿选择纳税的情况,应该是考虑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纳税人需要给交易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话,那只能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这里涉及一处小调整。现行政策中,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优先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征求意见稿中,劳务并入了服务中,直接排除了代理人的扣缴义务,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境内”的含义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提示】此处调整很大。现行政策下,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同时,政策给出了“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租赁不属于境内的例外条款。

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更加清晰,直接描述为“境内消费”,可以避免争议的存在。比如我们争议很大的2018年SPV公司的那道考题。“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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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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