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增值税处理过程中,咨询费和设计费需要征税,按调整之后的政策更容易理解,服务虽然在境外提供,但是要在境内消费,所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四、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视同销售变化非常大,可以分为两类情形来理解:
1.原视同销售变更为不再视同销售,不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随着非应税项目的取消,这条政策不再适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这条变化对考陪的影响最大,题目中有大量涉及到货物的公益性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处理,而且经常结合所得税捐赠的扣除一起考查。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征求意见稿没有再给出此项规定,我们初步判断,涉及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原视同销售说法变更,但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销售代销货物。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一方面,此类纳税人投资、分配,会计上本来就要确认收入,也涉及到正常的发票开具,规定为视同销售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总分机构单独纳税,代销、总分支机构的移送涉及到发票的流转,那么开具发票,涉及到增值税销售的确认。当然,具体规定到底如何执行,还要看正式文件和后续政策的出台。
五、“非应税交易”的认定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比较明显或根本性的变化是我们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现行政策下,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比如我们举例常说,企业为员工提供班车,不用交增值税。那么以后,是否意味着企业这笔收入也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我们拭目以待。至于存款利息、征收征收补偿,很好理解,就不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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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