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提示】此处税率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三档税率(未变更为两档税率),平移了今年4月1日之后执行的新税率。值得期待的是,征收率直接规定为3%,没有“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类的表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5%的征收率,统一更改为3%,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当然,一切还要以正式出台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为准。
七、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提示】现行政策下,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差额纳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方法,金融商品转让有可能按正常销售来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可以正常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这种思路下,原来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不能跨年结转的政策是否失效,有待后续政策的说明。进项税额抵扣发生变化之后,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应做出相应调整,不能再采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留抵税额的退税制度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提示】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政策,执行上一直也是采用“只抵不退”。但是随着后续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出台,这个思路有所变化。征求意见稿中的予以退还是我们现行的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还是会出台更加便捷的退税规定,我们期待后续政策的明朗化。
八、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额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增加了金融商品。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提示】相比现行的表述,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更加简洁,而且范围更大。只要涉及非正常损失,那么不在限于货物、在产品、不动产及有限的几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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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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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