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提示】此处调整较大,取消了现在允许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强调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若非直接用于消费的购入,按现行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比如我们最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会议服务。现在通行的做法,我们接受会议服务,不管发票怎么开(各地开票的政策不同,大多数都要求分开开票),接受会议服务一方中涉及到的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都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对会议服务提供方而言,而且会议服务提供方的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并不是企业自己提供了,涉及到对外采购,会议服务的提供方需要开票纳税,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新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会议服务提供方而言,外购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了。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九、进口货物的组价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提示】进口货物的组价公式不再采用“关税完税价格”,而是表述为“关税计税价格”。同时,强调计税价格中不含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服务贸易的对价包含哪些内容,是否所有的佣金和服务费都不纳入计税价格中,现在无法确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十、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计税期限中“1日、3日和5日”的规定,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但具体如何适用,还要等后续细则的出台。
此外,附则中第四十五条还给出了过渡性规定: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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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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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