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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教材重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9/2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魂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 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通常被称为狭义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通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使用劳动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两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划分,劳动关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 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劳务派遣 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表明劳动关系既可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 式确立,也可通过事实上的用工确立。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 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

(2) 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劳动者或用人单 位都分别与各种社会主体发生着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通 过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才属于劳动关系,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提供劳 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形成提供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的关系。

(3) 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 劳动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除上就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在一定限定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在此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 权来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的商品等价交换 原则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关系驟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劳动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的实 现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对生产经营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 位的组织指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本身 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却与劳动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 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因而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①因对劳魂力市场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 会关系。②因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③因用人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 最低工资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④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⑤因监督检 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⑥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⑦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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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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