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统一由劳动法调整。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清。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虽然都是当事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并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 质区别:
(1) 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 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 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 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关系。
(2) 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 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 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3)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劳魂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4)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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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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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