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讲义8
第三十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已颁布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合法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考试内容: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4.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企业法人
(1)成立
(2)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四、代理
(一)概念
考试内容: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考试内容: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考试内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考试内容: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的终止
考试内容: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民事权利
考试内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权。
(一)物权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按照法律规定,或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4)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财产)上为担保债之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5.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债权
1.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分类
(1)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
(2)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多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性标记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含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包括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等,其中专有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权利。
(四)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格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2.身份权
身份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体主体在群体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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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