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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经济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初级经济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9年起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要交纳消费税,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举例:A企业委托B加工烟丝,委托方A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提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货物;2、进口货物;3、委托加工劳务。

(四)、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 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 117/(1+17%)x17%-80 x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举例:甲卷烟厂生产的同一种型号卷烟每包10元,将这种型号的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则卷烟厂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10/(1+17%)x17%

如果卷烟厂将特制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组成的计税价格)=成本×(1+10%)

【解释2】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7),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视同销售。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外购的各项货物中,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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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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