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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仲裁程序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9/1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仲裁程序(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

(1)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关于仲裁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B.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D.裁决书自出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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