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2022年经济师报名时间/条件

自动查询系统

省份
手机
姓名
提示: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环球网校账户 用户名您的手机号 初始密码123456

2022年经济师 网课

报名时间动态及时提醒 赠送环球视频课程 套餐8折抢购

已查询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一键进群获取报考指南在线解答 群号569977370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初级经济师 >> 经济基础 >> 文章正文
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二章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8/1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二章7

  三、仲裁法基本知识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2.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生效要件

  3.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5.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6.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7.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

  8.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u 知识点讲解

  1.仲裁法的一般原则: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保密原则。

  l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l 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l 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除外)

  l 仲裁保密原则。仲裁以不公开审理原则,规定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2.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l 仲裁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应写明提交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同时还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l 仲裁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仲裁协议作为契约,符合契约的一般成立条件):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意思表示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即仲裁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产生的财产纠纷,且以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利为限。超出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l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l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

  l 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l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有5种: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l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 [2]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