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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行政赔偿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7/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行政赔偿

五、经济师考试 行政赔偿(新增)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赔偿的范围。

u 知识点讲解

1.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特征(4个)

l 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是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赔偿的主要根据。

l 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含三点:一是作为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受到侵害的都可以请求赔偿;二是必须受到损害,无损害谈不上赔偿;三是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l 行政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所致。合法职务行为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只能产生行政补偿。职务行为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违法是行政赔偿的直接原因。

l 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无论合法还是违法。

3.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哪些损害应予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5种)。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4种)。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3种)。(损害由非行政机关造成,或者损害虽然发生在行政活动中但由不可抗力造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还有一种法院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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