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试题分值:4-6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5项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
(2)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二、民事主体
1.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二)法人
自登记之日或成立之日起成为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无效民事行为:
本质:违法性。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1. 自己代理
2. 双方代理
3. 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分类
2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所有权
处分权是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②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③担保物权
(2)债权
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3)人格权
(4) 身份权
(二)民事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三)民事责任
1.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2.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①违约行为:首要条件。
②主观过错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① 支付违约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免责事由
(2)侵权责任
补救性、制裁性双重性质。
分为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一年。适用情形:4种
超过二十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最后六个月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2)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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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