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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资料(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5/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资料(8)

 四、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1、行政复议的概念

  Ø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 年 4 月通过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Ø 2007 年 5 月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的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复议活动一项原则,以保证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4)及时原则来源www.jjsexam.com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Ø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Ø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Ø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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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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