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资料(7)
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Ø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Ø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Ø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拥有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
(2)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职权管辖和级别管辖。
Ø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Ø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7、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Ø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Ø 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
Ø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Ø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Ø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Ø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Ø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Ø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行政处罚的决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Ø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Ø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Ø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Ø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处罚法的三种程序
① 简易程序
Ø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Ø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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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