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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资料(9)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5/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资料(9)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财产)上为担保债之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5、占有

  (1)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6)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6、债权的概念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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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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