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资料(7)
五、民事权利
1、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所有权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
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Ø 国家所有权
J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J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J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²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²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²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² 无线电频谱资源;
²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² 国防资产;
²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Ø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²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²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²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²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Ø 私人所有权
J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J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J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J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Ø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Ø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Ø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Ø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Ø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③ 相邻权
Ø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Ø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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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