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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资料(5)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5/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资料(5)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Ø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Ø 意思表示真实;

  Ø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无效民事行为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Ø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Ø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Ø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Ø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2)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4)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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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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