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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20)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2/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20) ② 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目的: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

  ③ 开庭审理前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④ 证据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相互质证。

  ⑤ 辩论和裁决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⑥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

  ① 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② 仲裁证据保全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③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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