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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9)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2/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9)

3、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① 申请

  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② 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组成仲裁庭

  ① 仲裁庭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② 仲裁庭的组成原则——一案一组庭

  ③ 仲裁庭组成方式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④ 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选择

  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⑤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⑥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① 开庭

  开庭,即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 39 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该条还规定 :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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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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