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8)
2、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
① 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② 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①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第 16 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常常在合同订立的同时订立,因此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
仲裁协议书
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②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① 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②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有: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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