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7)
三、仲裁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效力
3、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5、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6、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7、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8、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的内容
要点:
1、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争议的常见方式。仲裁在我国已经成为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
(3)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仲裁的特点:
① 自愿性
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将这一意愿表达出来,即应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
② 专业性
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专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 灵活性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④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⑤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⑥ 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众,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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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