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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3)

 (4)执行中止和终结

  ① 执行中止

  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经济师考试培训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

  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执行中止的情形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② 执行终结

  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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