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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招聘与录用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9-1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二节 招聘与录用

一、招聘

(一) 用人单位的义务

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如实告知

及时反馈是否录用

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少数民族适当照顾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订立书面合同

(二)用人单位禁止行为

虚假招聘信息

扣押身份证

要求提供担保

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

以招聘为名谋取不当利益

诋毁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有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招用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没有的,应当岗前培训,使其取得方可上岗。

二、就业登记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登记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三、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行劳动法律没有对录用条件做出界定。

四、职工名册

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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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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