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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用工形式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9-1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一节 用工形式

一、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1.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2.劳资双方平等的选择权

3.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

途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招聘洽谈会;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

二、 法定用工形式

1.劳动合同用工(基本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补充形式)三方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借调职工(借调期间受到工伤,由原单位承担)

三、 特殊人员使用

1.超龄人员(退休人员)

A.退休年龄+享有养老或退休待遇:劳务关系

B.退休年龄+不享有养老或退休待遇:劳动关系

例外: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工伤——劳动关系

2.在校学生

不视为就业,不签劳动合同,下列不属劳动关系:

A.课余时间短期或不定期

B.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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