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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基础复习之民法基础知识(19)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8/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0、免责事由

(1)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2)法定免责事由中级经济师考试

  Ø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Ø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Ø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Ø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约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1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Ø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Ø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Ø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 版权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

  Ø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Ø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Ø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Ø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同样享有以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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