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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9)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1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9)

 7、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行政处罚的决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处罚法的三种程序

  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②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③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不论采用何种程序都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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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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