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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基础复习之仲裁法基础知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7/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仲裁法基础知识

(一)仲裁与仲裁法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专业性。专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具灵活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
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组成仲裁庭。经济师培训www.jjsexam.com/school/

3.开庭和裁决。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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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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