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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基础复习之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7/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jjsexam.com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气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是基本规则,其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一种法定责任。

(五)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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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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