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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基础复习之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7/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的参加
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民事纠纷的审判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
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气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一般地
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持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5.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申,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
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主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五}督促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4.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六)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3.审查与受理。。

4.公告与权利申报。

5.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七)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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