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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1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行政法基础知识(11)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 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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