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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1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裁定管辖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移送管辖

  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初级经济师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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