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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1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2)

 ②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济师考试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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