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形式
(1)按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合的特点分类的信用形式,信用活动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
① 直接信用: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建立金融联系,不需要中介。
Ø 又叫直接金融、直接融资;
Ø 方式:发行股票或债券;
Ø 直接信用方式包括:商业信用、公司信用、国家信用。
② 间接信用:通过各种金融中介进行借贷活动的信用方式。
Ø 又叫间接金融、间接融资。
(2)按不同主体分类的信用形式,大致有4种:
① 商业信用
Ø 一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信用;
Ø 二是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以解决自身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
Ø 债权人:公司(企业)及居民个人;债务人: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
② 银行信用
Ø 银行通过存、放款形式的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
Ø 是典型的间接信用;
Ø 成为了信用关系中的主体和基本形式。
③ 国家信用
Ø 一国政府向本国居民举借债务,以解决国库收支临时性、季节性的不一致或者弥补国库赤字的信用形式。
Ø 债务人:政府;债权人:本国居民和金融企业。
Ø 形式:发行国库券或公债。
④ 消费信用
Ø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或者银行以商品或者货币的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Ø 主要形式:一是工商企业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的商品信用;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性质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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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