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2022年经济师报名时间/条件

自动查询系统

省份
手机
姓名
提示: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环球网校账户 用户名您的手机号 初始密码123456

2022年经济师 网课

报名时间动态及时提醒 赠送环球视频课程 套餐8折抢购

已查询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一键进群获取报考指南在线解答 群号569977370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专业与实务 >> 商业管理 >> 文章正文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管理:买卖合同的履行(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2/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经济师网校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有效的复习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编辑特整理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管理预习,预祝大家学习愉快,顺利通过经济师考试!

  11.1 买卖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因其拒绝接收,或者延迟接收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

  (2)关于价款的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款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做出下列规定:(1)风险转移时间。(2)风险转移地点。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