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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管理:买卖合同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6/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管理:买卖合同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1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注意区分其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条件,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分类

(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

(2)竞争买卖合同和非竞争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通过竞争方式订立

(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即刻清偿完结

(4)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

二、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数量、质量

数量、质量是买卖标的物的物质属性具体化。

(三)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收履行的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划分的依据,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纠纷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

(五)包装方式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六)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是指对买卖商品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而进行的验收。

(七)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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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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