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1.1 范围
■乡镇企业用地
■农民宅基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1.2 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按规划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按计划用地,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2.1 取得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取得,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
2.2 收回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收回集体用地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3 流转
■原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受到严格限制,但目前已开始转变
■流转的条件与规定(四条件)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流转的集体土地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或依法取得
☆如果流转中用途发生变化,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允许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程序报国土部门批准
2.4 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
■实现抵押权后,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厂房的转让而改变
3.农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3.1 宅基地的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不仅包括房屋建筑使用的土地,还包括用于建造辅助用房、院落、房屋周围空地以及种植植被或修建其他附属物等占用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本集体村民无偿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代表农村集体行使所有权
☆对集体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3.2 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级规定的标准
3.3 取得和审批程序
■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任一即可)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后,农村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口,包括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回乡定居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其它
■限制性规定
☆如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向村委员提出申请
☆村委会审核,并经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经乡镇政府审查后,报县级土管部门审核 ,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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