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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知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当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抵押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但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超过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5.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5种情况)

  ☆抵押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抵押人死亡引起无法履行债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设定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抵押权的灭失

  ■因债务清偿而灭失

  ■债务清偿以外的原因而灭失

  ☆抛弃

  ☆协议灭失

  ☆土地灭失

  ☆混同

  7.最高额抵押权

  ■概念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律规定

  ☆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确定前,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内容

  ■最高抵押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确定期间或期间不明,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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