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抵押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但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超过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5.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5种情况)
☆抵押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抵押人死亡引起无法履行债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设定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抵押权的灭失
■因债务清偿而灭失
■债务清偿以外的原因而灭失
☆抛弃
☆协议灭失
☆土地灭失
☆混同
7.最高额抵押权
■概念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律规定
☆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确定前,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内容
■最高抵押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确定期间或期间不明,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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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