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抵押人死亡引起无法履行债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宣告破产或解散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设定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六.建设用地抵押权的灭失
抵押土地使用权处分的条件(5种情况)
可折价或拍卖抵押物清偿抵押权人
协议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七.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二)最高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确定前,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内容
(三)最高抵押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确定期间或期间不明,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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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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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