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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复习(11)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9/1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3讲

  建设用地使用制度-2(上)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过去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①办公用地。②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2)军事用地: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③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④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⑤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⑥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⑦其他军事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

  (2)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这类用地是指由中央投资,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引进外资以及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防洪、防渍、治碱、农田灌溉、水力发电、江河治理、城市供水和排水等水利工程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般指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

  (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审批:根据用地申请书有关文件,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城市政府审核、批准,核发建没用地批准证书。

  (3)拨地:经城市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发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划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①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的金额不应包括土地价格,因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可以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6)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特征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国家才能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

  国务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分别如下: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设立。《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制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简称出让金,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一次性或分期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和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按照现行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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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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