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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考试热点:保险金的期限及金额等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9/2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三、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10个)

(二)保险费率的组成(5种情况)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按整个工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2.机器、装置和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4.试车期和保证期保险费=工期性费率×总保险金额

以上的工期性费率可为平均工期性费率

5.开具保单时的收费为预收保险费,工程结束后按工程结算实际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精确的保险费,对预收部分多退少补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率的确定

☆风险不大、费率较低

☆一般作为工程保险的一个承保条件,不再另行收费

四、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支付赔款

根据保险财产受损的情况,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复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并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修复。这种修复工作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者。

3.重置

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已经达到全部损失或者修复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的原有价值(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重置。

☆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

(二)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应采取修复,修复中的残值从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3.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的赔偿标准

不超过其在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可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出具批单减少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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