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我国很多银行都设立了专门的部门(资产保全部或者风险管理部),对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盘活处置,采取多种手段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到2010年底,全国银行平均不良资产比率已降到2%以下。
(1)信贷类不良资产的处置
催讨清收。加强动态监控,组织人力上门催讨催收,定期发送催收通知书,包括向其主管部门催收和发送催收通知,并留下书面记录、回执。
法律追索。银行作为债权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采取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公证书以及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等方式,借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手段,促使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偿还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等活动,以达到清收债权。
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银行在充分评估不良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达成协议或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包括借款主体、还款金额、借款期限、适用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整,以控制及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不良贷款重组主要包括借新还旧、减免表外欠息、调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保证责任免除、抵(质)押解除、新增信贷投入等重组方式。
抵(质)押物处置。抵(质)押物处置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的情形,银行通过与抵(质)押人协议或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对抵(质)押物予以处置,并以抵(质)押物处置款项偿还所担保的不良贷款。
债权转让。银行通过协议方式将不良债权转让给有受让资格的金融机构,从而回收不良债权转让款。
委外处置。按规定程序,委托银行系统外的合法机构,运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回收符合规定的不良资产并支付一定报酬。
以物抵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
抵债返租。在债务人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出现暂时困难,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将借款人的部分资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银行再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将资产租赁给原债务人,债务人定期向银行交纳租赁费用,待交纳的租赁费用达到约定数额后,债务人可用象征性价格将此部分资产赎回。
债转股。银行将对债务企业或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化成企业或公司的投资,增加企业或公司资本金的行为。债转股包括商业性债转股和政策性债转股。
打包出售。银行将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并将资产组合后形成的资产包整体出售或转让给投资人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行为。打包出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性的交易方式,对于特定的不良贷款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协议谈判方式。
资产证券化。由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分行的部分公司类不良贷款组成基础资产池,信托予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设立资产信托账户(即信托型SPV)并以上述资产所发生之现金流为偿付基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所得资金归银行所有,以实现不良贷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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