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保障权利和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关;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式。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树立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劳动保障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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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