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 H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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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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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