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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考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4-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期间中断: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3)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

第三,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五,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1.开庭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l5日。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六,终局裁决。

(1)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但在两种情形下,以上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

①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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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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